奉賢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前往某小區開展監督檢查時候發現,該小區3幢供購房意向者參觀的別墅樣板房,現場正在使用的3臺電梯未經監督檢驗。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屬于特種設備監管范圍,但是經查,3套別墅樣板房均未交付,現場用作購房意向者參觀,這樣情況是屬于特種設備監管范圍。3臺在用的電梯未經監督檢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法人員要求企業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并立即申請檢驗,現場出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并對該置業公司的涉嫌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法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其立即整改并處罰款3萬元。
溫馨提示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電梯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是市民接觸和使用最頻繁的特種設備,直接關系群眾生命安全。
該案中別墅電梯作為樣板間,供購房意向者參觀時使用,屬于公共場所使用,屬于特種設備監管范圍,電梯需經安裝監督檢驗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供稿:特設科、青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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